原因非法给付是不当得利制度中一项排除返还请求权的行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确立了原因非法不当得利不得返还规则。对此,现代各国或通过成文法的方式在民法典中作出直接规定,或遵循判例形式拒绝返还请求。然而,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非法给付制度,且从刑事和行政角度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实不可取。我国未来的不当得利立法应当在确立非法原因包括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强行性法规的基础上,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规定例外或者抗辩情形,同时严格控制国家收缴适用的情形,明文规定当受益人行为没有非法性时,允许受益人保有该得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