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具体事实意义上的法律事实,无法妥当解释行为在民法中的归类安排,只有将视角转换到规范的构成要件,才能理顺行为的体系架构。在合法与违法区分的基点上,合法行为尽管与违法行为是逻辑上的两极,但它实际是行为体系的基础面,两者在具体行为上完全可能衔接或者重叠。这一形式区分但实质关联的规范关系,同样适用于合法行为的下级行为之间。当然,无论行为规范在运用中的组合形态如何,均无从偏离它们各异的实质,这才是行为体系架构的根本。本文对合法行为规范体系的讨论,采用了规范分析的模式,但这不是纯粹的概念逻辑游戏,它在法律运用方面的实益相当明显。最直观的莫过于通过厘定不同行为规范之间的差异,把握各自不同的运作机制,明确要件与效果之间的关联,避免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出现张冠李戴的错位后果。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