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通过和即将实施表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重要的一步。总结《民法总则》中关于习惯的规范,对于理解《民法总则》、思考民法典编纂中有关习惯的科学安排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直接的认可规定,确认了习惯法的正式法源地位。《民法总则》对习惯进行了隐含规定、吸纳规定,体现了对我国民事生活内生规范的尊重。同时,《民法总则》在有关习惯方面还存在空漏状况,需要在编纂民法典、整体完成民法典时予以弥补和完善。在民法典分则编制定和民法典整体编纂时,需要认真总结现有民事法律关于习惯的规定,总结司法解释中有关习惯的规定,总结学界有关民事习惯的论著,更需要认真进行民事习惯调查。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