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几十年间,气候变化议题在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似乎都经历了"忽冷忽热"的变化,反映出气候法治中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而乱象背后的根源在于科学理性与民主理性在风险法治中的断裂。探寻我国气候变化立法这一现实问题,需要回溯风险行政的内在意蕴并辅以成本收益之方法。在当前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不确定性与国内主要矛盾转化的复杂性背景下,我国总体上需要坚持以柔性立法应对气候变化这一立场,而在主张专门立法的同时,也可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前端治理与协同控制的制度设计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