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明定为担保财产;在应收账款之外,增列不动产收费权、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抵押物转让规则除了维系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外,还要注意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利益。优先顺位规则体系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构成,坚持“先公示者优先”“未公示者平等”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相关特别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应作完善。在删除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之后,应作出授权性规定,赋予国务院参酌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势作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规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