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护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都曾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旧话重提,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侵权责任制度有关,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保护制度有关。就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论,或属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或属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或属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而不同类型的民法学问题,遵循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对应不尽相同的论证依据。基于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传统以及比较法上可资借鉴的探索,我国民法典编纂仍应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