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在于商法的时代性,时代性是商法的基本品格,时代性使商法区别于民法,更使商法成为推动商业繁荣的助力器。从商法自身发展规律来看,维护商业可持续性和坚持营利保护理念决定了商法必须具有时代性。因此,《中国商法通则》的制定应该具有时代特征,需要解决中国经济与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具体包括实现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商事主体法律身份同一、地位平等与产权恒久保护,回应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理念,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形成社会正确的伦理导向,关注民法调整功能历史与对象范畴局限性等。此外,从国际视野出发,《中国商法通则》还应该结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在充分研究与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商事立法以及商事交易习惯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法律规则体系,从而使《中国商法通则》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制度竞争优势,最终以制度融合的方式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可能引发的法律规范冲突。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