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类型化中,《开普敦公约》结合了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方式,但在权利的构成、公示、优先顺位及实现等规则中保持一致。就铁路车辆上国际利益的构成及登记,《铁路车辆议定书》采取了不同的识别标准,且国际利益的登记奉行物的编成主义,登记模式为声明登记制。在《开普敦公约》中,竞存的权利或利益的优先顺位除例外规则外,以登记先后为原则确定。就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开普敦公约》规定了债权人的非司法救济措施,《铁路车辆议定书》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铁路车辆议定书》和《开普敦公约》共同确立了铁路车辆融资的最新国际规范,有助于促进铁路车辆的国际融资交易,我国应适时提出加入《铁路车辆议定书》,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声明。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