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行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值得深入研究。发表权不同于发表,发表本身不以作者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从权能构造来看,发表权在积极权能上具有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故发表权的“行使”应包括双层涵义。发表权“行使”中的一次用尽原则存在语境限制。通过对发表权权能构造的深入认识,可以更好地理解特定作品及视觉艺术作品原件转让产生之发表权限制的法律性质。就遗作而言,应灵活阐释其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等设计安排上缺乏逻辑自洽性,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订当中进一步完善。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