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论发表权的“行使”——以发表权的权能构造为切入点

发布日期:2019/7/2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实施  #著作权

导语

发表权的“行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值得深入研究。发表权不同于发表,发表本身不以作者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从权能构造来看,发表权在积极权能上具有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故发表权的“行使”应包括双层涵义。发表权“行使”中的一次用尽原则存在语境限制。通过对发表权权能构造的深入认识,可以更好地理解特定作品及视觉艺术作品原件转让产生之发表权限制的法律性质。就遗作而言,应灵活阐释其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等设计安排上缺乏逻辑自洽性,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订当中进一步完善。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