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特定价值理念,夫妻彼此创造的财产将在夫妻团体与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市场经济、个人主义与工具理性的扩张,夫妻团体已演变为“不完全共同体”。《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建立在“劳动所得”基础上的,其已难以应对近年来婚前个人财产的“资本所得”(典型如孳息与自然增值)所引起的现实困境。婚姻法系列司法解释已显现出个人主义倾向,但仍缺乏系统的理论阐释,抽象性明显不足,而且尚未考虑对弱势方利益(尤其是妇女利益)的维护。故而,应透过“不完全共同体”的理想类型,并立足于该属性,调适因个人主义兴起及禀赋资源多元化引起的与夫妻团体主义的价值冲突,以达到维系夫妻团体关系与回应人格独立需求的多元社会目标。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