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被代理人也可提前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进行许可。否定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其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若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则无需被代理人许可亦得生效。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规则不仅适用于委托代理,还适用于法定代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撤销权模式与我国既有法律规范体系存在冲突,我国宜采纳效力待定模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