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唯一全新增订的有名合同,唯仍有体系调整和内容完善的余地。保理合同是由债权让与和融资、债权管理、债权催收、付款担保中至少一项服务结合而成的混合合同。此四种服务可准用借款、委托、担保等相应的有名合同规定,故保理合同的规范重心在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仍需完善,以覆盖保理及其他各种债权交易形态,包括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生效时点,明确规定禁止金钱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限定受让人作债权让与通知的要件,协调关于债务人可得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和抵销权的规则,充实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于虚构债权的规定属于不必要的拟制,其功能可为侵权责任规范所取代。关于保理合同的特别规范,仅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确立妥当的解释规则即可,不必为其他保理形态专设规范,同时不应为暗保理制造额外的障碍,即不应将让与通知作为重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解决基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