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其他制度以及《民法总则》欠缺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以草案中的收养法主体制度为对象提出若干修订意见。立法者应当以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态、他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他与被收养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等因素为支点,建构起一个“厚此薄彼”的收养人筛选体系,以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目标。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