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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

发布日期:2020/5/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著作权  #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保护

导语

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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