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以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为预设对象,两者结合能够发挥最大的体系效益,并通过代理制度解决未形成组织的合伙的对外行为效果归属问题。这也使得合伙财产无法归属于组织而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和全体合伙人名义等一般性规则实现,且通过规则延伸进一步实现资产分割目标。未形成组织的合伙基于共同的事业目的仍构成了共同体,使得合伙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而具有非交换性,诸多以双务合同为原型构建的规则在适用于合伙合同时应予以调整。这三点相互联系,构成了《民法典》合伙合同规范的体系基点。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