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是一个功能范畴而非主体范畴,主要由支付系统、证券托管、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数据库五大系统组成,助推实现金融交易中的效率和安全价值。支付和结算等要素原本深藏于金融交易合同履行中,后被分离为独立的规则体系。五大系统是金融交易合同“货银对付”履约规则的具体体现。金融基础设施提升了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在转移金融风险的同时,将交易者承担的风险汇集于自身,形成了金融基础设施的自身风险。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夯实金融市场的制度基础,我国在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中,应当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厘清金融基础设施与相关者的关系,主动顺应金融基础设施科技化的发展趋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