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身份是绝大部分权利以及义务的基础。《民法典》意图建立完善系统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力求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能够健康行使,同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作为一项身份确认制度,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本身应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目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亲子确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适用层面仍存在困境,亲子关系确认主体的范围较窄,缺乏对于亲子关系确认、否定事由以及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等问题束缚着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公正、高效运用。针对上述问题,未来的法律解释应在稳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最有利的协调。最终,通过对现有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解释来解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适用困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