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