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85-988条以返还范围为核心构建起我国的不当得利法,折价补偿面临着应否适用不当得利法的疑问。得利丧失抗辩本以单方给付为预设适用场景,适用于双务合同引发显著不公平的情形,域外为此创设出多种学说以限制其适用,但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鉴于合同无效清算责任的特殊性、得利丧失抗辩的创设背景、我国折价补偿规则适用的法制传统、固有前提和主要场景,在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无效清算领域应完全排除得利丧失抗辩。合同无效清算返还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返还有根本差异。但在技术上,不妨将折价补偿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不当得利返还,从而在必要时可援引不当得利法原理。例如折价标准的选定,基于无效协议的期前清偿无需返还,以及在若干单方法律行为(如抛弃或遗嘱等)无效时的折价补偿亦可准用得利丧失抗辩等。但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清算场合,并无明知型非债清偿规则的适用空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