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尽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进入《民法典》时代后,需要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这就是说,应当以《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为依据构建民法学理论体系,以《民法典》的主线特征为准绳增进民法学体系的逻辑性,以《民法典》的内容特征作为民法学的研究重心,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构建民法学价值体系,以《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不断推动中国民法学的发展、繁荣,形成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