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在“知道”的基础上增加了“应当知道”的表述,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这似乎为学界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注意义务的争论画上了句号,但仍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应当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建构,包括通知前的主动防范义务和通知后的危险控制义务。主动防范义务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输入的、无网页链接的关键词承担过滤义务,并在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中列明拟过滤的关键词。危险控制义务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对权利人的“通知”、网络用户的“声明”等进行审查或履行“转送”“告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等义务时,负有防止危险发生或扩大的注意义务,力争达致权利人、网络用户、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衡平。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