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颁行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从根本上保障了民法所固有的保护民事权利,拱卫民生的功能。实现私法这一社会任务时,《民法典》对“自然人”进行了多维型塑——以“地位平等的人”为逻辑参考构筑了私法行为的起点,以“权利平等的人”为体系要求评估着私法运行的效果,以“亦民亦商:自力更生的人”和“组织生活中的人”为支柱驱动着私法的体系运行,以“立足于中人而做好人”的道德镶嵌校正着私法的运行轨迹,以“从生前到死后:‘延长生命’的人”为终极关怀兑现着私法的承诺,最终以“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为体系外辅助保障着私法的运行。实施《民法典》时须以所勾勒的自然人“人像”为基点进行逻辑演绎与制度展开,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孟德斯鸠对人的私法定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