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身份权的关注相对不足,身份权在民法典视域下作何解读,值得探究。既有学说中的身份权存在客体空心化之弊,无法完成原权式构造。基于身份关系的义务性底色,《民法典》中的“身份权利”实为性质各异的诸种“权利”之集合。“身份权利”应限于婚姻家庭的基础性语境,其“身份”含义应与其他广义上的“身份”含义相区分。《民法典》第1001条的前后半句分别对应显性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和隐性的身份法益保护,二者在方法上分别借由同用型指示参照适用和准用型参照适用对接各自的规范本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