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及调整对象上的同一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所确立的对同意的任意撤回权制度在体系解释视角下将涉及对利用个人信息的合同关系的重新调整,进而与《民法典》中既有的合同制度相冲突。若优先适用前者,则合同拘束力将被瓦解;若优先适用后者,则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将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在个人信息领域,任意撤回权的当然优先适用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在存在合同的情境下,若涉及单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则任意撤回权可以优先适用;若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同意,同意系合同拘束力的直接作用对象,为防止隐私权受侵害的高度抽象危险的实现,在存在运用自动化数据处理技术或数据库存储技术的情况下,任意撤回权仍应优先适用,否则应尊重合同拘束力的优先效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