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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

发布日期:2023/1/1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形成权  #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

导语

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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