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我国《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未要求以诉的方式行使;二是虽未规定以诉的方式行使,但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规定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即将争议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必须以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的形成权。在我国语境下,前两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应为确认之诉;后两类形成权的纠纷为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