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信措施并非一类典型或者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基本特点仍然是人的担保,具有类保证的属性,尚未成为定型化的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是依照具体增信方式的内容和特征作出认定,直接适用债务加入、保证以及约定的增信方式的法律。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据增信措施的具体情形,将某种增信方式直接认定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适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稳妥,采用类推适用最相类似法律的方法更为稳健。由此,基于对增信措施承诺的具体内容和特征的判断,类似于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应当类推适用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没有相类似法律关系的,承诺的增信方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照其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承诺的增信方式无效的,应当类推适用保证无效民事责任的规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