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动产担保登记所引发的动产交易时查询权利负担的两难,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豁免买受人查询权利担保的义务,以提升交易效率。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法律构成中,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担保财产等要件基本可兼顾对动产担保权益的保障。但《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设定了善意要件,依此,买受人对于动产担保知情及异常交易情形应查询登记而未查询时应知的,均不受特别保护。一旦要求买受人善意,对买受人的保护逻辑将转换为信赖保护法理,而且,应当查询登记的情形模糊难断及知情不予保护,将传递给当事人不确定的预期,增加主观层面的对峙,最终损及交易效率,甚至阻碍交易的进行。对于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的限制,重心应放在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努力设定相对客观易判断且可预期的范围。规范应明示:只要属于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正常经营买受人即无查询义务,也无被追及的风险。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