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研究中存在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模式界分,二者的分立在我国已有定见。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的演进是民法学发展中范式转换的典例。功能主义范式研究模型中包含“尺度”“要素”“计算方法”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历史源头和模型复杂度的差异,我国的功能主义民法学研究存在分别以客观目的解释、利益衡量和成本收益分析为代表的三个不同阶层的开展进路。在我国民法学中,功能主义范式主要应用于补充传统法释义学下的解释论、构建经典法典体系以外的规范以及填补“反身性”法律漏洞三种领域。功能主义范式的崛起将导致“分析”思维和“衡量”思维的强化,并要求论证方法向“高信息论证”转型。其不会挤压法释义学的存在空间,而会逐渐形成本土化的民法学话语体系。目前,尚不存在构建功能主义学术共同体的必要。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