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无名的影子董事长期游离于公司法之外,是威胁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新《公司法》第192条对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课以连带责任,有助于规范控制权行使、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要识别影子董事,必先识别实控人。影子董事介于实控人与董事之间,但实控人未必都是影子董事。以控制权来源为准,实控人可分为五类。影子董事具有多元性与多层级性。影子董事之董事或姊妹公司都有可能构成影子董事。建议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登记与公示规则的体系化。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具有兼容性。影子董事的连带责任是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信托义务与共同侵权的混合性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构成要件。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与刑法中的董事责任条款原则上普适于影子董事。建议完善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之间的内部求偿规则。商业判断规则与公平追责制度也准用于影子董事与傀儡董事。受路径依赖、思维定势、行为惯性与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影子董事现象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在明规则与潜规则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捍卫明规则。新《公司法》第192条仅提及傀儡董事与高管,疏漏了傀儡监事。建议公司量身定制实控人行使控制权的多元化治理模式,鼓励实控人自觉告别影子董事角色。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