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之一。该项的“法定义务”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才构成法定义务。处理者履行外国法律或法院、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命令施加给其的义务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或行政执法协助的相关规定。法定义务仅限于其内容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直接相关的公法上的义务。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是指,处理活动符合设定法定义务的法律规范所明确的处理目的,符合必要性且与该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了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在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没有撤回同意的权利和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即便合同将法定义务约定为合同义务,也应当优先援引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当然就给相对人设定了法定义务,故此,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处理活动并不与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处理活动相对应。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