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签:#合同编通则;实质债法总则;准合同
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未设置债法总则,而将合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将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置于合同编“准合同”部分,这一体系独具特色: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但仍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民法典》将债法的共通性规范规定在合同编通则之中,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利于法官找法,便利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人在适用《民法典》时注重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差异性。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应协调《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的关系,在区分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的基础上发挥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同时对“准合同”的规则进行准确定位,准确理解合同编债务不履行规则对侵权之债的适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