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行政规章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5/6/2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习惯

导语

       排除行政规章对合同效力的适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但是,将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才是正确的选择,这是民法典与其他法源协同治理复杂社会的必然。我国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法律依据的规定存在冲突。允许适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习惯却排除适用作为正式法源的行政规章,违反了法源体系的位阶原则。允许适用公序良俗一般条款却排除适用行政规章具体条款,违反了“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较为稳妥的方案是,不但将行政规章作为合同效力认定依据,而且将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法律”范围扩大到《立法法》圈定的法律范围。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