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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

发布日期:2025/6/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  #安全港  #重大性  #预测性信息

导语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允许并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依法需要强制披露之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证券信息的重大性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界线。由于社会环境、市场发展阶段以及证券监管目标等的变化,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遵守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同的行为规范之外,还应满足不得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禁止不当行为的特殊规范要求。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自愿性信息披露瑕疵因具有重大性而构成虚假陈述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扩展免责主体的适用范围,并区分作为预测性信息之前提基础的历史性信息与纯粹的预测性内容的虚假情形,分别适用重大性判断标准和重大偏差判断标准。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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