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考量,应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依据非破产法规范形成的抵销预期。该抵销预期的形成,首先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实际发生或具备发生原因,其次要求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的抵销权已产生,或者虽未产生但债权人的债权比债务先到期或同时到期。抵销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制造相互性,或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临界期内恶意通过可撤销方式制造相互性,均构成偏颇行为,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不具有抵销预期。银行的扣款还贷构成抵销,即便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也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偏颇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应被允许。非独立抵销中,抵销人的抵销预期较强,不受破产抵销的诸多限制。因股东不当行为而产生债务的禁止抵销,并非基于衡平居次,而是基于非破产法规范的禁止抵销情形,股东同样不具有抵销预期。据此,关于破产抵销的诸多规范、理论和实践问题,均可统合于抵销预期中得到解释。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