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基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而引发,虽然在形态上可以作不同区分,但实质上均为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在我国法上可以基于《民法典》第 1183 条第1 款,通过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第三人)进行统一建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受重伤以及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直接受害人应扩张至死产的胎儿。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则应纳入胎儿,其范围还应当突破近亲属范围的限制,而以其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亲近关系为基准进行确定,人身亲近关系的程度可以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同时,应当确立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为复数情形的具体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此外,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还受到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与有过失的影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