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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构造

发布日期:2025/8/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未出生胎儿

导语

       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基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或受重伤而引发,虽然在形态上可以作不同区分,但实质上均为第三人遭受的反射损害,在我国法上可以基于《民法典》第 1183 条第1 款,通过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第三人)进行统一建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以直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受重伤以及第三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直接受害人应扩张至死产的胎儿。间接受害人(第三人)则应纳入胎儿,其范围还应当突破近亲属范围的限制,而以其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亲近关系为基准进行确定,人身亲近关系的程度可以作为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同时,应当确立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为复数情形的具体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此外,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还受到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各自与有过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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