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侵权法经济分析中的事前激励机制与最小成本避免者原理,在故意侵权人与非故意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中,原则上故意侵权人应为最终责任人,非故意侵权人得向其追偿全部。 在严格责任人与过错责任人并存的情形中,除非严格责任人自身亦有过错,原则上应允许其向过错责任人追偿全部;如严格责任人承担的是高度危险活动情形的严格责任,则宜考虑按比例分担最终责任。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中“共同承担责任”的追偿问题,最终责任分配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规则;分析表明,各类“共同承担责任”场合的追偿机制,与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并存、严格责任人和过错责任人并存两类情形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结论高度一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