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5年9月11日15点,第546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通州校区公学一楼312教室线下成功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私法灵魂”为主题发表报告,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汉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查部主任武鲁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李怡雯围绕该主题发表与谈意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雷教授主持论坛。
论坛开场环节,主持人王雷教授隆重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杨立新教授以及莅临论坛的与谈嘉宾,对各位表达了热烈的欢迎。

首先,主讲人杨立新教授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进行了主题报告。杨教授以历史分析方法从中国民法与婚姻法“形式分离——理论合并——体系融合”的发展历史引入,分析了学界对婚姻家庭法在回归私法体系后的广泛重视,及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体系位置的探索。重点展开讲述了婚姻家庭编在司法领域和价值追求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揭示婚姻家庭“身份、财产共同体”的灵魂所在,以及身份法律行为突出的要式性特点。

在与谈环节,各位嘉宾对杨教授启发性和指引性的发言纷纷表示尊敬和认同。
王雷教授表示非常赞同杨立新教授运用历史分析法展现婚姻家庭继承法与民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认为婚姻家庭法既有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又有作为身份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例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就明确对《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作出了目的性限缩解释,双方虚假表示无效规则不能适用“假离婚”。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汉东举例介绍了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并提出了三点实务经验:其一,强调同居析产纠纷的具体规定,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相比缺少登记公示,也缺乏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4条即确定了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认定共有和私有财产的规则;其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离婚财产分割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会有不同的适用情况,也造成了裁判结果之间的矛盾,这也促成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修订;其三,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的审判案件,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正在寻找更加合理的探索路径和完善方式。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查部主任武鲁华介绍了检察院在民事检察中的末端职能,结合司法案例提出对适用婚姻家庭法进行裁判的思考。她认为婚姻家庭法中的私法理念对婚姻家庭案例的处理有非常深刻的影响。武主任通过一个检察院抗诉的案例生动描绘了婚姻家庭法私法理念从举证责任的认定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再到财产返还协议的认定诸环节中的表现和贯彻。私法理念的深入也可以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对老年妇女离婚案件的处理。最后,武主任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件论述了婚姻家庭法公法和私法理论的冲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玉教授回顾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以及在诸阶段中其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赵玉教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回归私法属性后,学界能够在更高维度上进行问题解读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具体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婚姻家庭编独立成编要求《民法典》的系统性适用,要以总则为基础理解婚姻家庭法。第二,婚姻家庭法会产生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例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第三人的撤销权。最后,赵玉教授结合多项社会热点新闻问题展望了婚姻家庭法未来可能的发展,认为婚姻家庭法是最具生命力的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李怡雯以自身经历分享了自身关于研究选题的启发性思考。结合其研究领域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的共性思维提出了对民法分析框架的经验总结。人格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同样贯彻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的理念,也运用法律行为的框架。婚姻家庭法与人格权法之间也存在问题的碰撞,如夫妻之间的隐私权界限问题。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阙梓冰老师对论坛进行了总结性发言,讲述了论坛面向实践愿景,表达了对各位嘉宾拨冗出席的感谢,并推进答疑环节。

在场同学围绕杨立新教授的发言积极提问讨论,杨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并赠书合影。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氛围和掌声中圆满结束,各位与会嘉宾亲切合影留念。





文字编辑 徐诺舟 杨宇宁
图片编辑 张威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46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