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欺诈民事救济相对缓滞,即使是法律规定较为全面的虚假陈述案件,在实践中也存在起诉率低、起诉的投资者偏少的困境,造成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如立法缺失、前置程序、管辖制度、诉讼模式等的限制,也有法院、法官和投资者的因素。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从立法层面继续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第二,改革现有的证券案件管辖制度,设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证券法庭;第三,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前置程序;第四,改革现有的诉讼模式;第五,建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