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作为新兴权利的所谓贞操权(性自主权)的裁判有两种大相径庭的裁判结论,值得作为新兴权利保护利益正当性论证的重要问题。一是借鉴德国民法典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类型,保护约为婚姻诱使他人与发生性关系案型中女性的贞操权;二是借鉴德国民法典关于女性性自主权的规定,强调两性平等和尊重男女性自主权,承认成年女性在性关系领域中的自我决定能力,同时也能够为自己的决定承担后果和责任,倾向于否定在所研究的案型中有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这种两种直接相互抵牾的裁判立场中凸显了在具体的新兴权利保护中裁判基准选择的极端重要性,这种选择受到社会变迁和生活传统的强烈影响。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