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的占有恢复关系产生的前提,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是独立的法定之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信赖并兼及物权人的利益。占有恢复关系的主体是物权人与无权占有人,其既不适用于有权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使用收益的返还、费用的支出以及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上均存在差异。应结合占有恢复关系的规范意旨,解决其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价值评判上的矛盾与冲突。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