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是深受罗马法家父权传统影响的国家,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弱势的法律地位。经过理论界若干年的讨论与酝酿,1975年意大利修订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法的部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实现了有限平等化。 承认父母子女的利益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诸多的司法判决都认可子女的意愿优先。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公权力的监督,无论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还是临时性的收养,在监护障碍消除之后,往往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其原来的家庭。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司法积极介入家事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 系,这点对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家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