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 > 论文集萃 >正文

民法|房屋登记对婚内房屋权属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

发布日期:2017/10/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不动产登记  #物权效力  #婚姻  #夫妻的财产关系

导语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归属自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譬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然而,民事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远不限于上列法条所列举的情形。假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 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