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判断,但法律解释方法本身难以解决实质性判断的选择理由,法经济学通过的裁判结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出财富最大化的选择,可以有效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由于对经济学的数学推理和财富最大化的误读,制约了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但廓清对经济学本身的误读,了解经济学与民商事审判在方法与观点上的共通之处,有利于形成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和联姻。本文结合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了法经济学实务运用的角度和限度。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