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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

发布日期:2018/3/15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人格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导语

性别选择权,系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有利于主体资格建构与确证;有利于身份关系认证;有利于婚姻关系缔结和角色定位;有利于社会角色识别。性别选择权有其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性别选择权系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并须履行告知义务、注意义务,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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