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85条及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理解为"无偿+诺成+非要式+任意撤销权"模式,以区别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上的"无偿+诺成+要式"模式。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模式并非唯一可行的模式,且存在与《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衔接不畅的问题。而"任意撤销权"与合同基本原理的冲突还引发了对"任意撤销权"理解上的争议。本文认为,应将任意撤销的对象解释为"赠与人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合同本身,从而为撤销人之缔约过失责任奠定理论和规范基础;对赠与合同究竟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问题的争议仅是一个解释视角的问题,仍可解释为负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将任意撤销权限制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 重要原因在于防止交付的赠与物失去基础根据而变为不当得利; 尽管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协调,但这不应影响未成年人或胎儿赠与情形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