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新理念、新范式和新标准,并为认识和反思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契机和新视域。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单独立法的模式,该法具有自身的独立界限和自洽性,以独特方式实现其价值和目标,但民法仍是其重要基础、指导和依据。权益保护和行为特性既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个基本支点,又是它与民法的重要纽带和连接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既需要在民法的宏观视野之下观察,重视其基本法律背景和原则精神的关联性,又需要重视其在具体思路、判断模式等方面的重大差异,避免二者之间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同。特别是,新时代的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要充分体现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思维。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