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之前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诸多争论作出了回应,但同时又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在司法解释新规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股权对外转让双重条件限制的结构仍然得到了坚持,但由于两种条件效果上的重合,有必要改为二选一的结构。侵犯优先购买权只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不能履行而非无效,学界的主流观点得到了肯定,尽管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示。对于转让股东“反悔权”的认可,实际上确认了优先购买权为请求权的性质,但从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来看,将其认定为形成权更为适当。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