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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王琦:数字私力救济——基于远程控制网联物的权利实现

发布日期:2023/1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格式条款  #远程控制  #网联物  #私力救济  #占有保护

导语

      网联物是软硬件的复合体,其突出特征是内嵌一扇“虚拟后门”,由此对物的远程控制成为可能。数字私力对物理世界施加的影响以数字世界为中介而远程产生,不是经由司法机关而是自行主张权利,属于私力救济范畴。事实上,数字私力并非仅为理论构想,已在中美德等国获得广泛实践应用。然而,与实践形成对比的是,我国法律对数字私力的态度依然晦暗不明。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琦副教授在《数字私力救济——基于远程控制网联物的权利实现》一文中,以“闭锁或取走型”“程序锁定型”“云服务停止型”的类型区分为讨论出发点,论证数字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讨论如何通过民法机制来规制数字私力,划定数字私力在物权法上的界限,展开合同法对数字私力的规制。

内容

一、数字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一方面,数字私力救济具有其合法性空间。其一,数字私力作为非暴力且通常基于当事人合意的私力救济手段,不会影响社会和平秩序以及国家暴力垄断。其二,数字私力与禁止的私力制度存在兼容可能性。其三,数字私力应当与数字科技带来的其他私力手段作同等对待。

  另一方面,数字私力救济具备法政策优势。其一,数字私力救济能提高权利实现的效率。利用智能电表以远程断电的方式主张债权,能节约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的成本。其二,数字私力救济可以推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具言之,数字私力能使当事人即刻感受到不诚信行为的苦果,使其也有动力起诉。

二、数字私力救济的物权法界限

  (一)物权法在数字私力规制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占有保护是数字私力的物权法界限,对义务人意义重大。这是由于数字私力是通过数字世界影响义务人占有的网联物,而义务人与网联物之间存在物权保护。其次,就占有保护而言,其四项前提存在解释空间,“不存在法律的特别许可”尤其值得关注。再次,数字私力的三大类型“闭锁或取走型”“程序锁定型”“云服务停止型”需要与占有保护的两类“占有侵夺”和“占有妨害”进行关联。

  (二)“闭锁或取走型”私力与占有侵夺

  首先,考察占有侵夺的构成。“侵占”意味着使占有人完全且持续性地丧失了对物的实际支配。更换房屋智能锁密码、对智能交通工具的闭锁甚至导航驶离本质上属于侵占,如要避免违反占有保护,就需要占有人的事前同意。

  其次,关于占有人的事前同意这一排除要件,争议有二。一是同意的有效范围。对此,可以类推适用强制执行法上的禁止查封规则,此种立场的优点是可以充分权衡权利人和义务人利益 ,并使得私力救济的强度不得超过公力救济。例如,考虑租赁时长的不同,短租房不应一概禁止数字私力的使用,出租人可以通过合同取得承租人对变更智能锁密码的事前同意。此外,从监管角度出发,可采取的措施是制定禁止使用数字私力清单,明确对哪些网联物不适用数字私力。

  二是同意的可撤回性。具体而言,在数字私力的语境下,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同意的可撤回性。第一,数字私力对权利人并没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即便义务人撤回同意,权利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第二,义务人的选择权应当得到保障。第三,有利于避免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失衡,保障公力救济的优位性。参照撤回的一般规则,对数字私力场景中的撤回可作如下设计。第一,关于撤回的时间,义务人最迟应当在远程控制发生之前撤回。第二,关于撤回的方式,应当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由义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操控方为交易提供专门的应用程序,还应在程序中设置便于发现并易于使用的撤回渠道。第三,关于撤回的法律后果,权利人不得仅以义务人撤回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权利提前到期,但权利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回应。

  (三)“软件锁定型”私力与占有妨害

  软件锁定作为功能限制的一种,只影响物的可用性,显然不构成侵占,是否为“占有妨害”概念所涵盖,存在解释空间。我国司法立场并不统一,主流认为不构成占有妨害。

  其一,按照“限定的主要功能保护说”,为主张权利进行的功能限制不构成占有妨害。一是应当将网联物的主要功能纳入占有保护。这是由于网联物更容易遭受无物理接触的功能干扰,而且干扰人和占有人之间并不总是存在合同关系,占有人也经常并非所有权人,此时会出现合同与所有权保护的缺位。二是需要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功能限制。其首要标准在于占有法的基础原理即交易观念。按照我国当下的交易观念,权利人为了实现权利远程限制义务人占有网联物的功能具有正当性。这一立场与著作权法允许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在合比例范围内限制他人物权相一致。

  退一步而言,即便认为软件限制构成占有妨害,按照“数字共同占有理论”,权利人基于远程控制系统可能构成网联物的共同占有人,共同占有人之间不能就占有妨害主张占有保护。就对物支配力而言,首先应当扩展认知,远程控制系统提供了支配网联物的新手段。就占有意思而言,应参考意思表示的规范性解释方法,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解释交付方意思首先要考虑行为目的,其次需考虑交易习惯。

  再退一步,即便认为功能限制构成占有妨害以及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不构成共同占有,也可以通过义务人的有效事前同意排除占有保护。既然占有侵夺这种更强的干预行为可以因占有人的事前同意而排除占有保护,占有妨害这种较弱的干预行为更是如此。

  (四)“云服务停止型”私力与占有妨害

  不同于软件锁定,云服务停止的操控方并没有对网联物软件系统的管理权限,而只能影响自己或者第三方的服务器,并无构成数字共同占有的可能。云服务停止不构成占有妨害,只产生合同法效果。

  首先,需要遵守占有保护作为防御权的界限,不应混淆占有保护请求权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区别。被纳入占有保护范围的是网联物依照其自身硬件和软件所具有的功能,超出这一范围的基于云服务的功能,只能通过订立合同实现。其次,需要尊重云服务经营者的物权。在云服务中,经营者一般是以自己的所有物作为服务器,基于所有权,经营者有权决定允许谁访问其中的信息系统。值得一提的是,未来可能出现类似水电天然气的受规制的云服务网络。对此,经营者如违背法律规定停止云服务,可能构成对网联物的物权侵害。最后,将本地软件和云端软件等同处理的做法固然有法政策优势,但还是逾越了物权保护的界限。而且,停止云服务欠缺法律依据时,用户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经营者主张法律保护。

三、数字私力救济的合同法规制

  (一)状态规制:远程控制系统在质量瑕疵标准上的界限

  第一,应当认定网联物配置远程控制系统本身并不构成瑕疵。首先,远程控制系统的本质是网联物保持与外界的通信交流,这是网联物的本质属性。其次,可以将其与数字给付交易中的账户锁进行比较。既然在信息技术系统设置账户锁不构成违约,在网联物上设置远程控制系统本身也不构成违约。再次,不能因为远程控制系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就认为其构成瑕疵。第二,应当通过对瑕疵标准的解释细化,明确远程控制系统的设计标准,将其效果限制在安全合理范围内。首先,远程控制系统必须满足安全标准,不能对义务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引发危险。其次,远程控制必须满足影响合理标准,考虑比例性原则,不能对义务人或者第三方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生活安宁等其他权益造成影响。

  (二)行为规制:远程控制行为的法定和意定依据

  即便远程控制系统的配置本身符合质量标准,但是一方实际应用该系统,依然构成违约并因此需要特别的正当化事由。一方面,抗辩权是法定正当化依据。第一个问题是“避免远程控制的不作为义务与对方主给付义务(通常是价款支付义务)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毕竟牵连关系是抗辩权的成立预设。司法通说承认当附随义务与买卖合同目的具有密切联系时,可以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形成牵连关系,如远程控制。第二个问题是“在牵连关系中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一方是能否通过积极违背不作为义务的方式来行使抗辩权”。答案是肯定的。限度在于,由于抗辩权仅提供一种暂时性救济,因此不作为义务人实施的积极行为不能导致一种终局性的无法复原的结果。此外,抗辩权的成立还须满足以下前提:操控方自己不能有严重违约行为;相对方未履行的义务与被远程控制的标的物属于同一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论证意定正当化依据“数字私力条款”的有效性并对其内容作出严格规制。数字私力条款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实施远程控制的约定。有效性论证上,数字私力条款的有效性来自数字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其中,程序发起负担移转并非数字私力条款的无效事由。其一,格式条款使用者往往是先履行一方,处于被动地位;发生程序发起负担移转反而是对已失衡利益的再平衡。其二,权利人承担程序发起负担并非天经地义,尤其是违约一方对由非违约方承担程序发起负担的期望不值得法律保护。其三,我国实践经验提供了替代性方,只需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要求操控方承担远程控制后发起司法程序的义务即可。

  内容规制上,应致力于建构全过程的数字私力正当程序。就事前阶段,格式条款应将数字私力限于非轻微违约场合,如将欠付价款达到一定比例、时间、期数作为行使条件,规定操控方的提前通知义务。就事中阶段,格式条款应为对方提供应急恢复渠道;应将远程控制限定在与权利相关或者为权利实现所必需的网联物范围内。对于为实现金钱债权远程控制债务可类推留置的规定。就事后阶段,格式条款应规定操控方的主动磋商和寻求司法救济义务;应规定操控者的数据记录和提供义务;应规定操控者的保存物品义务。具体而言,可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监管来实现。

四、结语

  随着数字世界对物理世界的深度植入,远程控制被用于私力救济是市场主体的创造,在没有外力推广下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再次证明了能够提升效率的科技是最有生命力的科技。是否允许数字私力救济,世界各国立场不一。我国数字私力高度活跃,已经形成了自发秩序,在提升权利实现效率、促进社会诚信和经营创新方面有着巨大优势。对于民法而言,可以发现远程控制作为一种非暴力且通常基于当事人合意的私力手段,能够被民法体系接纳。合理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可以将数字私力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权利高效实现与义务人保护的平衡。在回应数字私力的一系列难题的过程中,众多传统制度如私力救济、占有保护、共同占有、抗辩权、合同义务、格式条款规制等都将获得内涵更新。由此,驯服数字私力也将促进民法的现代化升级。

  

  

  (本文文字编辑颜佳怡。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数字私力救济——基于远程控制网联物的权利实现》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王琦:《数字私力救济——基于远程控制网联物的权利实现》,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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