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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重构

发布日期:2024/4/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债法  #金钱  #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  #不当得利

导语

       货币“占有即所有”法理是对比较法上少数说的残缺继受,应彻底摒弃。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应围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和具有高度流通性的可替代物予以重构。存款货币虽表现为对银行的债权,但在交易中其执行货币功能,本质上也属于货币。对于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都应适用具有物法性效力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在货币混合时,应成立按份共有,货币权利人可请求分割。货币返还请求权可以等额其他货币履行。在发生货币兑换时,货币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不会降格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是可以借助价值返还请求权理论,在兑换后的等额其他货币上延续。在以他人货币取得新物时,取得之物或权利应作为代位物继续纳入货币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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