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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马强: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重构

发布日期:2024/5/9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返还

导语

      民法体系中货币问题的基础与核心是货币的权利变动与归属规则,这一规则在货币返还问题上体现格外明显,即占有人无权占有货币的情况下,货币权利人可否对占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或类似物法效力的请求权,以及是否享有得以对抗占有人的破产债权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基于“占有即所有”的传统法理,货币不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能依合同、不当得利或侵权提出相应请求。但对该法理继受的历史考察显示,货币“占有即所有”只是一种立法论上的少数说,而非颠扑不破的真理。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马强博士后在《货币返还请求权的重构》一文中,在反思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础之上,回归货币的“事物本质”进行重构,对于确立货币返还的新规则展开讨论。

内容

一、货币的性质:货币返还请求权的一般规则

  (一)货币性质与返还请求权的联动

  对货币私法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是否认可货币权利人对他人占有之货币享有物法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以及该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若单纯将货币视作动产,则适用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如果认为货币非属动产,其上不存在所有权,则货币返还请求权只能是债法性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承认货币属于动产,并考虑货币的特殊属性,则原则上应认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并在具体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变通调适。根据《民法典》第266条之文义,将货币认定为可以成立所有权的特殊动产,有法律依据。

  (二)现金货币返还请求权的证立

  作为特殊动产,现金货币的所有权变动需遵循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合意+交付”,在合意不存在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货币权利人可对货币占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要在货币未丧失特定性的情况下,货币权利人均可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在与占有人的货币发生混合等丧失特定性的情况下,应区分混合后货币是否持续流入流出,混合后的货币没有流出,份额确定没有困难,则应成立按份共有,货币权利人可以请求创和共同占有、确定共有份额以及主张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此外,代物清偿理论可以解释货币返还请求权的执行难题:由于货币在功能上具有等价性,在不影响返还义务人总体财产的情况下,以其他货币替代返还,不会损及返还义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三)存款货币返还请求权的重构

  货币的法律本质就是债权,由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支持,使银行存款具有无限存续的特征。准此而言,储户对银行的债权也是一种“存款货币”。在一般社会交易观念中,存款货币可替代现金货币使用,基本上完全得到认可。对于存款货币法律属性的理解应作类型区分:储户与银行之间是纯粹的债权关系,对银行占有的实物货币原则上不能主张物法性权利;在储户使用存款货币从事其他交易时,存款货币执行其作为货币的职能,彰显物权属性,在发生错误转账或盗用账户资金等情形时,存款货币权利人应享有“货币原物返还请求权”。存款货币的原物返还,是指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中减少返还义务人的存款数额,并将相应金额记入权利人名下。

  (四)小结:统一的货币返还请求权

  由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均作为一般等价物在交易中充当支付工具,不应以两者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由此,无论是现金货币还是存款货币,货币权利人均享有统一的“货币返还请求权”。

二、货币的兑换:货币价值返还请求权

  (一)价值返还请求权及其批判

  在货币从财产中不断流入流出的情况下,有学者提出货币权利人可主张价值返还请求权,不论货币形式如何变化,货币权利人均可请求占有人返还相应货币价值,该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法效力。比较法及我国学说对价值返还请求权的批判如下:一是价值返还请求权不符合物权法上的特定原则,二是价值返还请求权会加强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的不合理差别对待,三是价值返还请求权在返还义务人破产与强制执行中会获得不合理的优待,四是允许指向货币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法性的货币给付请求权相互抵销已经足以实现目的,五是对于现金货币与错误转账无“占有即所有”法理的适用,价值返还请求权无适用余地,六是承认价值返还请求权会导致价值所有权与物理所有权的二分,不符合我国既有传统,七是价值返还请求权对于货币转化物的界定过于宽泛,导致权利的不当延伸,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再检讨

  对于价值返还请求权的上述批评存在可议之处,在货币兑换的情形,可借助货币价值返还请求权理论,认可货币权利人在兑换后货币上的权利主张。首先,价值返还请求权并不建立在“占有即所有”的法理之上,存款货币与现金货币在价值请求权中地位相同,且价值返还请求权仅解决货币兑换问题,无损害交易秩序之虞。其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承认价值返还请求权也并不危及交易安全。一方面,其不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无论货币是否为占有脱离物甚或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有效取得货币所有权;另一方面,在承认返还义务人占有货币总额降低时货币权利人的货币价值等比例下降的情况下,承认价值返还请求权也并不损及义务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次,价值返还请求权并不导致对现金货币权利人与存款货币权利人、货币权利人与一般动产物权人的差别对待,相反,价值返还请求权本身正是对于前者的平等保护。复次,债务清偿规则的原因是请求权实现的问题,价值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适用是请求权成立与存续的问题,不可混淆。最后,在货币混合后发生货币兑换的情况下,可借助物上代位使共有关系在兑换后的货币上延续,进而化解份额认定困难。

  (三)代偿取回权作为替代方案的可能性

  在破产与执行的情况下,代偿取回权以及执行异议的代位也可以实现对货币权利人的保护。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价值返还请求权与代偿取回权在诉讼时效层面的差异在我国并不存在。其次,在不承认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前提下,即便在错误汇款的情形,权利人也对原物享有所有权,有代偿取回权适用之余地。最后,代偿取回权的成立以代位物“可识别”或“可区分”为前提,在货币兑换的场合,即便货币未被存入专户,亦可通过查询账单及其他附属文件与账户内的其他货币相区分,或认为成立按份共有,从而认可代偿取回权。但代偿取回权及执行异议的代位并非实体法权利,在未发生破产或强制执行时,只能借助价值返还请求权理论。

三、货币的交易:货币返还请求权的物上代位

  (一)货币返还请求权代位的证成

  在货币占有人用占有的货币购买新物的情况,货币价值丧失,价值返还请求权无法适用,此时对货币权利人可借道物上代位加以救济。货币返还请求权若可适用物上代位规则,则占有人以他人货币购买之物,可直接作为代位物替代原货币返还关系中的标的物,而为货币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所及。在一般动产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中,原则上应否定物上代位适用余地。在无权处分中相对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时,所有权人之权利不受减损;在无权处分中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占有委托物的善意取得权利外观由权利人创设,应由权利人自担风险,占有脱离物自可适用《民法典》第312条对权利人加以救济。因此,权利人在现有制度规范下已获充分保护。

  但在货币返还请求权中,否定物上代位可能对于货币权利人保护不周。对于货币,不问其是否属于占有脱离物,亦不问受让人是否善意无过失,受让人均可有效取得所受让货币之权利,原货币所有权的追及效力被切断。此情形下,法律会优先考虑其权利可否在代位物上延续,这在《民法典》390条以及学说上关于房屋被征收时居住权的物上代位之上有清晰地体现。对于货币而言,其代位物本身即为其购买力的体现,赋予货币权利人对于交易所得的物法性权利也契合货币的本质属性。

  (二)对物上代位适用质疑的澄清

  货币返还请求权适用物上代位可能遭遇三项质疑:一是承认物上代位会造成货币权利人反而优先;二是在货币部分用于取得他物时,问题较为复杂;三是适用代位原则会面临证明上的困难。对于质疑一,如前所述,物上代位并非给予货币权利人以优待,而只是为了实现对货币权利人与普通动产物权人的平等保护。同时出于平等保护之需要,物上代位应作以下两方面限制:一是若货币权利人给予自由意思将货币交予他人,应排除物上代位;二是当货币通过交易转化为具体物或权利,或其退出流通领域成为普通动产时,应回归动产物权的一般规则。对于质疑二、三,若可以确定新取得之物在多大范围内使用了他人的货币时,代位物由货币权利人与占有人共有。若无法确定,如涉及对占有人货币主张权利的其他第三人保护,可以采取比例说,根据他人货币与占有人货币的价值比例确定共有关系;如不涉及第三人,应由占有人承担因处分货币带来的不利后果,采“有利于权利人”规则,在货币的返还问题上,应允许货币权利人选择对占有人剩余的货币或所购买之物主张权利。

四、结论

  第一,现金货币与存款货币都作为一般等价物执行货币功能,货币权利人可对无权占有其货币者,主张具有物法性效力的货币返还请求权,即使货币发生混合,货币权利人也可对混合后货币成立按份共有。第二,在发生货币兑换的情况下,货币权利人可借助货币价值返还请求权,在兑换后的等额货币上延续。在货币总额降低的情况下,占有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货币权利人可主张取回权与执行异议的金额应按比例降低。第三,在发生货币交易的情况下,货币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应可及于交易后所得其他物或权利,以延续其享有的物法性返还请求权及相应法律地位。但若货币权利人基于自由意思交出货币,应限制物上代位的适用。在用以取得代位物的货币来源不明时:若涉及第三人,应采比例说,按照各自货币价值比例分配代位物;若不涉及第三人,应采“有利于权利人”规则,允许货币权利人选择对代位物或剩余货币主张权利。


  (本文文字编辑王懋祺。本文经马强博士、《法学研究》编辑部授权,在此感谢作者与期刊的授权。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来源:《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重构》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马强:《货币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
【作者简介】马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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